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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费者协会表态:电商法四审稿修正有严峻危险
栏目:行业新闻 时间:2018-08-29 19:45:05 点击:

 中消费者协会表态:电商法四审稿修正有严峻危险

 
  重磅!中消协表态:《电商法》(草案)四审稿修正有严峻危险!
 
  记者 任震宇
 
  来历:我国消费者报
 
  8月27日至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电子商务法》(草案)进行四审。据媒体报导,《电子商务法》(草案)四审稿拟将电商渠道的安全审阅职责“承当连带职责”改为“承当相应的弥补职责”。我国消费者协会相关担任人承受《我国消费者报》独家专访时指出,这一改动将很大程度上减轻电商渠道的职责。
 
  一处改动将减轻电商渠道职责
 
  据《人民日报》报导,8月27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宪法和法令委员会关于电子商务法草案审议结果的陈述。(《电商法》草案)四审稿(将原三审稿第三十七条)修正为“对联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产品或许效劳,电子商务渠道运营者对渠道内运营者的资质资历未尽到审阅职责,或许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证职责,形成消费者危害的,依法承当相应的弥补职责。”
 
  而《电商法》(草案)三审稿第三十七条的规则是:“电子商务渠道运营者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渠道内运营者出售的产品或许供给的效劳不契合保证人身、产业安全的要求,或许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纳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渠道内运营者承当连带职责。”
 
  我国消费者协会相关担任人在承受记者采访时表明:“假如报导事实,这一改动非常要害,一旦经过将很大程度上减轻电商渠道因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证职责,形成消费者危害后所应承当的职责。”
 
  记者在相关法令名词解释中看到,“连带职责”是独立的给付职责,且各职责人承当职责并无次序,职责人在在承当了超出自己应付的职责份额后,可向其他职责人追偿。而“弥补职责”是依附于主职责才建立的,并非一个彻底独立的职责,主职责人与弥补职责人承当职责是有先后次序的,应先由主职责人承当职责,在主职责人的产业缺乏清偿时,才由弥补职责人承当弥补职责。
 
  就在上个周末,温州发生一起滴滴顺风车司机性侵杀戮女乘客的案件,在诸多对滴滴的指责中,最为要害的就是以为其未尽到安全审阅、保证职责:渠道没有审阅司机人车的一致性;有消费者在案发前一日投诉该司机企图性侵也没有及时有用处理,反而持续派单;死者的朋友向滴滴客服求助,报警后警方要求客服供给信息,客服都没有给予及时帮忙。
 
  我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通知记者:“假如规则渠道没有尽到安全保证职责应该承当连带职责,那么死者的家族既能够向凶手追索民事补偿,也能够向滴滴渠道追索民事补偿,滴滴能够在补偿后再向凶手追偿。
 
  但假如改为承当相应的弥补职责,则需求先断定谁承当主责,假如凶手被断定承当主责,滴滴渠道承当次责,那么滴滴只需求承当次责的补偿职责了。若如此,搭乘顺风车遇害的那些女孩们的血渍何时才干擦干?假如一个电商能够吸吮着沾了消费者鲜血的手指前行,就会有更多的电商仿照。”
 
  联接《侵权职责法》是偷换概念
 
  依据《人民日报》的报导,《电商法》(草案)四审稿之所以将“承当连带职责”改为“承当相应的弥补职责”,是因为“一些社会公众、电商渠道企业主张”,是为了“与侵权职责法的规则相一致”。
 
  关于这一点,中消协相关担任人并不认同,以为这一改动不只不能与《侵权职责法》的规则相一致,还可能与《食物安全法》相抵触。
 
  《侵权职责法》第三十七条规则:“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办理人或许群众性活动的安排者,未尽到安全保证职责,形成别人危害的,应当承当侵权职责。因第三人的行为形成别人危害的,由第三人承当侵权职责;办理人或许安排者未尽到安全保证职责的,承当相应的弥补职责。”
 
  中消协相关担任人表明,《侵权职责法》中的第三人应是指与当事各方无关的第三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指的是和电商渠道本身、渠道卖家、消费者等无关的第三人,如攻击渠道的黑客,其行为形成危害,电商渠道运营者未尽安全保证职责的,应承当相应的弥补职责。
 
  而《电商法》(草案)中的“渠道内运营者”并不是《侵权职责法》第三十七条所谓第三人。以网约车渠道为例,网约车司机经过由网约车渠道向消费者供给用车效劳,可视为“渠道内运营者”,网约车渠道对司机承当审阅、办理的职责;电商渠道上,电商卖家是“渠道内运营者”,经过渠道出售产品和效劳,同时承受渠道的审阅和办理。而渠道也从“渠道内运营者”与消费者的买卖中取得相应利益。相应的,电商渠道未尽到自身应尽的审阅职责、安全保证职责,那么“渠道内运营者”危害消费者权益,渠道与其构成一起侵权,应承当连带职责。所以,将渠道内运营者视为第三人,无疑将减轻渠道运营者职责,减损消费者权益。
 
  或与《食物安全法》抵触
 
  我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教授通知记者,若将“连带职责”改成“弥补职责”,还将与《食物安全法》还存在抵触。《食安法》早已明确规则,在相似情形下,网络食物买卖第三方渠道应当与食物运营者承当连带职责。
 
  《食物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则:“违背本法规则,网络食物买卖第三方渠道供给者未对入网食物运营者进行实名挂号、检查许可证,或许未实行陈述、中止供给网络买卖渠道效劳等职责的……;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遭到危害的,应当与食物运营者承当连带职责。”
 
  网络运营食物如此,网上出售的联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其他产品或许效劳亦应如此。
 
  假如终究表决经过的《电商法》,将电商渠道未尽审阅职责、未尽安全保证职责致消费者人身损伤应担职责,确定为承当相应的弥补职责,那将面临着与《食物安全法》第131条的法令抵触。
 
  中消协相关担任人也表明,《电商法》(草案)三审稿对电商渠道未尽到安全保证职责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承当连带职责的规则是合理且必要的,关于遏止网购渠道售假、特别是危及健康安全的食物、药品等,以及网约车司机杀人事情等恶性侵权事情,具有非常重要的限制效果,能够倒逼渠道遵法尽责,契合当时的社会需求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需求,应予保存。
 
  应更多听取消费者定见
 
  值得注意的是,记者从我国消费者协会取得证明,《电商法》(草案)第四稿在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前,并未咨询我国消费者协会的定见。
 
  中消协相关担任人向记者表明:“《电商法》在立法过程中,中消协一向积极参与,立法机关也仔细听取消协安排定见,一向到三审稿,都咨询了中消协定见。但四审稿咱们没有看到,也没有提出相应定见。”
 
  一位不愿签字的专家向记者表明,若如此,则《电商法》在立法程序上存在瑕疵。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则:“国家拟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令、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安排的定见。”
 
  中消协相关担任人表明,四审稿相关于三审稿,关于电商渠道未尽审阅职责或许未尽安全保证职责所应承当的职责有如此之大的改动,应在进入全国人大审议程序前咨询消协安排的定见,以充分保护消费者权益。